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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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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(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修正)
附件:
第 12 條
常備兵轉役,區分如下:
一、停役轉役-停役原因消滅,經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,經檢定體位
    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,而合於替代役體位,轉服替代役者。
二、任官轉役-現役期間選送軍官或士官校班受訓,畢業後任命為軍官或
    士官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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