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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注意事項: (一)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(特種)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學資 為優先,並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軍法人事政策訂定相關規定, 得予限制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時機。 (二)軍法軍官應循官科教育體系調訓。但交流軍法以外職務所需,報 經國防部核准者,得至其他校班受訓。 (三)軍法軍官服現役期間,報考本職學識以外之校院研究所進修者, 應經國防部核准。但自費公餘進修者不予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