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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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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國軍軍法職類軍官學歷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(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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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注意事項:
  (一)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(特種)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學資
        為優先,並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軍法人事政策訂定相關規定,
        得予限制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時機。
  (二)軍法軍官應循官科教育體系調訓。但交流軍法以外職務所需,報
        經國防部核准者,得至其他校班受訓。
  (三)軍法軍官服現役期間,報考本職學識以外之校院研究所進修者,
        應經國防部核准。但自費公餘進修者不予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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