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各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接獲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,應先確認是否受理
,並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經認定不受理之申訴案件,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敘
明理由通知當事人;不合法定程序得予補正者,應通知申訴人於
第九點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補正。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有性
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不予受理情形者,應移送被申訴
人肇案時所在軍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
(市)主管機關辦理。
(二)應受理之案件,應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。
(三)各單位收到非權責範圍之案件,應於七日內以密件將相關資料移
送權責機關。
(四)各單位接獲申訴時,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案件,應通知被申訴
人肇案時所在軍事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
(市)政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