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徵兵規則 (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)
附件:
第 13 條
役男經徵兵檢查後,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。
役男須施以精密專門檢查時,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後,依檢查結
果判定體位,並通知役男。
徵兵檢查會依前二項規定判定替代役及免役體位案件前,除身高、體重或
身體質量指數符合替代役及免役體位外,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。
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,分別製成役男身高、體重、疾
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,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彙報內政部。
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