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3 條
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,應向警察分駐所、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 日、時、地點後,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。 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,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,受 理其報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