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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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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14
十四、睦鄰經費得運用項目之範圍如下:
  (一)地方公所運用項目範圍:
        1.道路、水利、公園、綠地、社區總體營造及有利地方發展等公
          共基礎建設、公共設施之規劃、興建及維修,並以施作於公有
          物為限。但受補助公所可提出私有土地無償供地方公所使用,
          且使用年限超過工程使用年限之證明者,得納入工程施作對象
          。
        2.社區活動中心設備與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、休憩及視聽器材等
          設施採購。
        3.地方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與綠美化等工項。
        4.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村、里之住戶
          、公立幼兒園(托兒所)、公立國小及國中,裝設、修繕隔音
          設施及其必要之空調設備或減震工程項目,並以受影響較大者
          優先。
        5.協助地方公益活動,如環境保護、疾病防治、淨灘、淨山、村
          里民大會、地方特色、地方創生、地方產業發展、原住民族文
          化等活動,與民眾參加公益活動而給予投保之團體保險。對同
          一民間團體之補(捐)助額度,每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
          。
        6.福利措施項目,如偏鄉學校學童課後輔導、獎助學金、老人供
          餐、學生營養午餐、長期照顧服務、托育補助、生育津貼、醫
          療補助、急難救助、居民生活扶助、居家關懷及喪葬補助等。
          申請案件須符合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條例得補助該項目之條件
          及額度,並由地方公所據之完成造冊審查。
  (二)漁會運用項目範圍:
        1.海岸港口建設、漁業通訊設施、清理廢置魚網、淤砂清理等漁
          港基礎與公共設施之規劃、興建及維修。
        2.漁民活動中心設備與開放民眾使用之健康、休憩及視聽器材等
          設施採購。
        3.魚苗放流、漁業產業發展與推廣活動等海洋資源復育或其他多
          數漁民均可受益之活動項目。
  (三)地方公所或漁會為辦理睦鄰計畫所產生之行政費用,得以所獲睦
        鄰補助經費百分之三以下之額度運用;其支用範圍為臨時人力經
        費、印刷費、文具用品、資訊耗材、紙張、郵資等項目;並應獨
        立編製為睦鄰計畫送審。
  (四)第一款第五目、第六目及第二款第三目之經費運用不得支用於酬
        勞、獎金(品)及購買財產(如冷氣、冰箱、汽車、設備)等項
        目。但辦理偏鄉學校學童課後輔導、長期照顧服務所須人力經費
        ,不在此限。用於辦理活動之會場佈置經費,不得超過該活動總
        經費百分之十。
  (五)特別酌增補助額度應專款用於受影響之村、里。
      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睦鄰計畫,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,地方
      公所或漁會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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