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國軍對空實彈射擊,除設立靶場有案者,依該靶場使用規定申請外
,其他射擊申請,申請單位應將有關單位資料,於開始前十五日送
民用航空局及飛航服務總臺,並各指定專人連絡;射擊位置影響機
場起降航線者,射擊單位應先協商就近國軍航空基地及民航機場管
制塔臺後,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。
對年度既定之對空實彈射擊及計畫性不在靶區內鄰近國際機、船航
路附近之射擊訓練,應於射擊生效日前五十六日,將射擊公告送達
民用航空局及飛航服務總臺。但中科院屬測試性質之射擊,使用射
擊公告方式辦理。
射擊提前完畢或因故取消射擊時,射擊單位應立即通知飛航服務總
臺,或請就近之國軍航空基地飛行管理單位及民航機場管制塔臺轉
知飛航服務總臺,雙方並應作成電話傳真紀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