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4 條
科技工業機構依本辦法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,從事研發、產製或維 修所生之智慧財產,應於契約中明定其歸屬。 前項智慧財產歸屬法人團體者,應於契約中明定科技工業機構應享有無償 、全球、非專屬及不可讓與之實施權利。但讓與未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 委託之主管機關所屬科技工業機構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