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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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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召集規則 (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15 條
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,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,如經判明,應逕
予驗退,並出具驗退證明書,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;如不能判
明其病狀,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。
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,應轉知應召員所屬直轄市、
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列管,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
察,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,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
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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