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5 條
應召員因病不堪負作戰任務時,召集部隊應檢查其身體,如經判明,應逕 予驗退,並出具驗退證明書,及通知原召集之縣市後備指揮部;如不能判 明其病狀,應即送請軍醫院複檢後決定之。 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到召集部隊驗退通知後,應轉知應召員所屬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列管,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 察,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,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 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