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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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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懲罰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)
附件: 無
第 16 條
權責長官認軍人之違紀行為情節重大,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
之虞者,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。
前項停止勤務期間,以六個月為限。權責機關認軍人已無停止勤務之必要
時,得回復其勤務。
第一項停止勤務之事由未消滅,而有繼續停止勤務之必要時,前項停止勤
務期間得延長一次,並以六個月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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