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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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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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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性騷擾申訴會由下列人員七人至九人組成,其中外聘委員至少二人
      ,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,男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
      一:
  (一)召集人:由單位編階上校以上之副主官(管)擔任,負責指導全
        般工作,並指派專責人員撰擬決議書。但本部直屬單位為中校副
        主官(管)者不在此限。被申訴人為單位主官或副主官者,則提
        升由上一級單位編成性騷擾申訴會處理。
  (二)軍紀督察人員:由軍紀督察業務部門派兼,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
        報告撰擬。
  (三)法制人員:由單位法務部門派兼,負責審查全案調查程序適法性
        。
  (四)國軍人員代表:肇生性騷擾案件,應由單位主官指派官兵代表納
        編性騷擾申訴會,無國軍人員者,由上一級單位指派,協助審議
        作業,並應視案件性質指派適員參與。
  (五)外聘委員: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或各直轄市
        、縣(市)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,協助調查及審議作業。
        依作戰區統由軍團(含比照)人事部門配合年度統一製作委員名
        冊,供區域內各單位成立性騷擾申訴會時參用。
      部本部、參謀本部、本屬機關、本部直屬軍事院校、機構及部隊之
      申復會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編組,並由該室副主管擔任
      召集人。行為人階級將級以上由本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另案
      簽請權責長官編組。
      除前項情形外,申復會之編組同申訴會,並由組成申訴會單位之上
      一級單位召集編組執行。
      申訴會人員與申復會不得重複,無軍紀督察、法制人員編制(配)
      或缺員者,由上一級或上二級單位指派專人協助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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