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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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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16 條
後備軍人在同一鄉(鎮、市、區)住址異動時,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
:
一、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,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
    作業通報當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二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,應於三日內列印
    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,並線傳更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
    資料。
三、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,應即
    完成資料更新處理,如屬將級軍官者,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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