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16 條
動員召集之解除,依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實施,由國防部傳達,並由召集 機關通報警政單位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轉知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 前項動員召集解除時,各有關單位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,辦理離營 作業及報到列管事宜,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迅速辦理各種冊籍,以為再次動 員之準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