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公益支出計畫以運用於下列範圍為限:
(一)協助機關、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辦理環境保
護、疾病防治、淨灘、淨山或村里民大會,或海洋文化維護、地
方特色、創生、原住民族文化等相關活動,與民眾參加公益活動
而給予投保之團體保險。並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(捐)助額度,
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。
(二)前款以外之社會福利項目及獎助學金,符合下列條件者,得申請
實施,並以環境監測噪音音量超過六十五分貝等音線範圍內受影
響村、里之居民優先補(捐)助:
1.社會福利項目以老人供餐、學生營養午餐、長期照顧服務、托
育補助、生育津貼、醫療補助等六項為限。
2.申請案件須符合法令規定政府各機關得補助該項目之條件及額
度,並由地方公所據之完成造冊審查。
公益支出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酬(庸)勞、獎金(品)及購買財產
(如冷氣、冰箱、汽車、設備…)等項目。用於公益活動會場布置
之經費,不得超過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。
睦鄰審議會歷年審議通過之公益支出計畫,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,
地方公所得作為編製睦鄰計畫之參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