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6
十六、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,其補助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應由漁會統籌規劃運用。但情形特殊,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 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,不在此限。 前項經費運用由當地漁會完成睦鄰計畫陳送縣、市政府審查,再轉 送睦鄰審議會審定。但漁會區域跨二縣市者,依其計畫所擬施作區 域,陳送該區域縣、市政府審查,再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。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,列席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