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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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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(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 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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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對海射擊主要武器訓練場補助地方之睦鄰經費,其補助經費之百分
      之三十應由漁會統籌規劃運用。但情形特殊,且有地方公所與當地
      漁會協調合意之紀錄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前項經費運用由當地漁會完成睦鄰計畫陳送縣、市政府審查,再轉
      送睦鄰審議會審定。但漁會區域跨二縣市者,依其計畫所擬施作區
      域,陳送該區域縣、市政府審查,再轉送睦鄰審議會審定。
      規劃運用前項睦鄰經費之漁會應於召開睦鄰審議會時,列席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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