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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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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懲罰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)
附件: 無
第 17 條
停止勤務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,得發給本俸(薪額)之半數。
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,軍人未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,或未依法考核為
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,得申請回復勤務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權
責機關應許其回復勤務,並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(薪額)。
停止勤務軍人死亡者,得視情節補發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(薪額)
,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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