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 修正)
附件: 附件四:(單位全銜)「性騷擾申訴(復)會」審議會委員投票單.PDF
17
十七、性騷擾申訴(復)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:
  (一)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,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委員應親自
        出席會議,不得代理。
  (二)各機關性騷擾申訴(復)會召開會議,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
        代理人、關係人列席說明,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;列
        席人員說明後,應即離席。
  (三)各機關性騷擾申訴(復)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
        ,始得開會,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(投票單如附
        件四)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  (四)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(復)會指派之調查人員。
法律問題行政函釋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