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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性騷擾申訴(復)會處理程序及原則如下: (一)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,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,不得代理。 (二)各機關性騷擾申訴(復)會召開會議,得視需要通知當事人或其 代理人、關係人列席說明,並應注意確保當事人隱私及權益;列 席人員說明後,應即離席。 (三)各機關性騷擾申訴(復)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,始得開會,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(投票單如附 件四)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 (四)出席委員應包含性騷擾申訴(復)會指派之調查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