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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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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)
附件: 無
第 17 條
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從事有關國防科技工業之研發、產製及維修
,應依下列原則,擇定對科技工業機構最有利之對象:
一、法人團體具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,符合國防科技工業相關發展需求者
    。
二、科技工業機構具特殊技術能力或資源,得為法人團體發展軍民通用科
    技所用者。
三、法人團體技術能力佳,足以接受原廠之授權或驗證,以建立外購軍品
    之自主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系統者。
前項所稱技術能力,包括專有技術、認證資格、研發創新、品質管制、成
本控制、品牌經營、營業彈性、行銷通路、物料供應管理或專案計畫管理
等。
第一項所稱資源,包括人力、財力、物力、知識及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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