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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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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(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修正)
附件:
第 18 條
常備兵退伍、結訓或解除召集後,應轉服常備兵後備役,接受後備軍人管
理,並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通報列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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