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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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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徵兵規則
(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)
附件:
無
第 18 條
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,代檢地之直 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役男受檢後,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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