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徵兵規則 (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)
附件:
第 18 條
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,代檢地之直
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役男受檢後,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、
縣(市)政府。
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