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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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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18 條
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,出國逾二年未再入國時,有關機關應依
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內政部戶政司: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系統,取得
    國人出國滿二年未入國人口通報,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
    戶政事務所處理。
二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: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,應行除管,並於三日
    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。
三、縣市後備指揮部:接獲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,應於
    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,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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