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、睦鄰預算編製程序如下:
(一)各補助機關應於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三月十日前召開睦鄰審議
會,審定地方公所應受補助之睦鄰經費額度,並於同年度十二月
三十一日前,審定地方公所或漁會陳送之睦鄰計畫。
(二)各地方公所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相關事宜:
1.地方公所或漁會應於召開受影響村里代表協調會或漁會理事會
通過後,編製睦鄰計畫,於預算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月三十一
日前併同申請表,送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查,並於完成
初審後轉陳睦鄰審議會審定(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七)。
2.各補助機關於核定睦鄰計畫後,應通知各受補助地方隸屬之直
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法
令,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,並於法定預算審定後七日內,通
知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其轄屬之受補助地方公所。
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受影響村里代表協調會或漁會理事會,應有詳
細之會議紀錄,內容應包括出席代表簽名、經費分配狀況、與會代
表意見及決議情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