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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八、外交部於接獲外國專案船舶、艦艇及空中航空器申請行經我國海、 空域時,即將專案船舶、艦艇及空中航空器進行之時間、海域及空 域,函知國防部,由國防部轉知所屬,避免於該時段、該區域實施 射擊,俾維航行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