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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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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
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)
附件:
無
第 19 條
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,權保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 請求,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;屆期未檢送者,權 保會得逕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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