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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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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(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 修正)
附件:
19
十九、性騷擾申訴(復)會審議原則:
  (一)案件之審議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
        格法益。
  (二)性騷擾申訴(復)會得決議或經調查小組建議,邀請申訴人、被
        申訴人、關係人、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協助。
  (三)性騷擾案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
        質。
  (四)於性騷擾案件申訴、調查、偵查或審理程序中,對於申訴、告訴
        、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
        為不當之差別待遇。
  (五)必要時,得要求性騷擾案件申訴之相對人接受輔導及心理諮商。
  (六)委員有不同意見者,得要求於會議紀錄中列載。
  (七)各機關性騷擾申訴(復)會應作成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議。
  (八)決議性騷擾成立者,應於會議紀錄作成懲罰(處)及其他適當處
        理之建議;決議不成立者,仍應視情節,為必要處理之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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