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九、性騷擾申訴(復)會審議原則:
(一)案件之審議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
格法益。
(二)性騷擾申訴(復)會得決議或經調查小組建議,邀請申訴人、被
申訴人、關係人、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協助。
(三)性騷擾案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
質。
(四)於性騷擾案件申訴、調查、偵查或審理程序中,對於申訴、告訴
、告發、提起訴訟、作證、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,不得
為不當之差別待遇。
(五)必要時,得要求性騷擾案件申訴之相對人接受輔導及心理諮商。
(六)委員有不同意見者,得要求於會議紀錄中列載。
(七)各機關性騷擾申訴(復)會應作成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議。
(八)決議性騷擾成立者,應於會議紀錄作成懲罰(處)及其他適當處
理之建議;決議不成立者,仍應視情節,為必要處理之建議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