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徵兵規則 (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)
附件:
第 19 條
經徵兵檢查後,適服常備兵役現役、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,應以抽籤
決定軍種、主要兵科及徵集順序。
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