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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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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19 條
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,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,於三
十日內憑機場、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,向遷
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。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,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
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,重新建檔恢復列管,並於三日內通
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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