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 條
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: 一、年終考績: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。 二、另予考績:於同一考績年度內,任職不滿一年,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 月者辦理之考績。但有特殊情形者,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。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,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