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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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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人員兼職處理要點 (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)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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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用詞,定義如下:
(一)國軍人員:指下列人員:
      1.本部及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之軍官、士官、士兵。
      2.本部及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之聘用、雇用人員(含非編
        制內基金、評價、臨時聘雇人員,以下簡稱聘雇人員)。
(二)領證職業:指有專屬管理法規,領有執照或證書始得執行業務,並
      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職業。
(三)勤務時間,指下列時間:
      1.上班或執勤時間。但軍官、士官及士兵,指其非休假、請假期間
        。
      2.因公奉派參加訓練、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。
(四)報酬:指兼職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。但從事該兼職所
      需支付之必要費用,不在此限。
(五)兼職:指同時從事二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另行擔任職務,或以
      部分工時兼任之非全職工作。
(六)義務役人員:指依兵役法服義務兵役之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及常備
      兵或軍事訓練役男、補充兵役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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