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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單位之軍官、士官、士兵、公務人員、文職 教師、聘雇人員(以下稱國軍人員)相互間或其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 騷擾及性侵害事件。 本部與所屬單位僱用之派遣勞工或實習生,於工作(實習)期間性騷 擾防治工作、申訴、救濟及處理程序,由僱用或實習單位依本規定辦 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