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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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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有關服義務役軍職年資之內涵及範圍界定說明 (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 公發布)
附件:
2
貳  綜上所述,歷年來國軍在不同時期、階段、適應需要,分別設立不同
    種類之役期,種類繁多,難以細數,經歸納現有資料,應視為義務役
    之內涵及範圍如附表,宜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,依所檢附之證明文件
     (如退伍令、退伍證書、適任證書、結業證書、畢業證書、解除召集
    證明書、通知書等) ,如有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、退伍或實際在
    營服役時間或折算役期時間,均應逕憑採認。

附件  歷年來義務役範圍種類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區分│種類      │範圍                    │備考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軍官│徵訓預備軍│四十一至五十四年大專畢業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   │官        │生,一至三期為一年,四至│行政紀要第三五七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廿期約為一年六個月。    │至三五九頁,如附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錄。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考選預備軍│一  五十六年至今。      │一  同右。      │
│    │官        │二  連同大專集訓、預官教│二  大專預備軍官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育役期計服役二年。  │    選訓服役實施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辦法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特技預備軍│一  四十二至六十九年以大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   │官        │    專院校醫藥科受訓二週│行政紀要第三五七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,服役六個月。      │至三五九頁,如附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二  編譯人員受訓一月,服│錄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役二年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國防工業訓│六十九年至今大專集訓四至│研究所畢業役男志│
│    │儲預備軍官│六週及分科教育三個月,領│願服務國防工業訓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退伍證書及預備軍官適任證│儲為預備軍官實施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書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規定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警官預備軍│五十六年至今軍事教育廿四│中央警官學校及警│
│    │官        │至廿八週不等領退伍證書及│察學校學生選訓預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預備軍官適任證書。      │備軍官預備士官實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施規定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士官│徵集常備士│三十九年,徵集一期服役一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   │官        │年八個月。              │行政紀要第三六○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頁,如附錄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徵集預備士│四十二至四十四計徵集三期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   │官        │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行政紀要第三六○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頁,如附錄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出國留學預│四十一年至六十年共辦理廿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   │備士官    │期,接受為期四個月之軍事│行政紀要第三六○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教育。                  │頁,如附錄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警官 (察) │五十五年至今,領退伍證書│中央警官學校及警│
│    │預備士官  │及預備士官適任證書。    │察學校學生選訓預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備軍官預備士官實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施規定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國軍技術學│七十三年至今,領退伍證書│國軍技術學生服役│
│    │生預備士官│及預備士官適任證書。    │處理規定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軍校檢定預│各軍官學校教育期限四年以│軍事學校退學休學│
│    │備士官    │上之正期班退學學生經預備│開除學籍學生服役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士官專長檢定合逕服預備士│處理辦法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官預備役,預備士官適任證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書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常備兵轉服│為補士官不足,由常備兵訓│以退伍令記載為準│
│    │預備士官  │為預備士官,服役時間連同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常備兵合計二年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士兵│常備兵    │陸軍二年,海空軍三年。  │以退伍令記載為準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補充兵    │陸軍為期三至六個月,海空│以退伍令記載為準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軍為期三個月至一年。    │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國民兵    │一  初期國民兵:男子年滿│兵役法第十七條,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十八歲服之,為期為一│本項由內政部主政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年。                │,實施概況請該部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二  甲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│說明為宜。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至三個月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三  乙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個月以內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召集│動員召集  │戰時或非常事變時。      │一  兵役法第三十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八、三十九、│
│    │臨時召集  │平時現役補缺戰時人員補充│    四十條兵役法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或軍事警備上需要,與在營│    施行法第四十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服役合計陸軍二年,海空軍│    八至五十一條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。    │    。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二  召集確實時程│
│    │教育召集  │軍事需要舉行訓練或演習在│    均於解除召集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役齡內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│    證明書中記載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十天以內。              │    。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勤務召集  │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以國民兵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為主每年為三十天以內。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點閱召集  │受點驗或校閱時,每年以一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天為限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折算│大專集訓  │四十八至八十七年度,由十│一  大專預備軍官│
│義務│          │四週縮短至四週,依大專集│    選訓服役實施│
│役役│          │訓結業證書所記載之集訓日│    辦法        │
│期  │          │數為準。                │二  大專畢業生徵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集常備兵服役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處理規定    │
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│軍事學校基│依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學員│一  依各時期軍事│
│    │礎教育學生│生修業規則核定退學或開除│    學校退學休學│
│    │暨軍事學校│學籍之學生,折算義務役期│    開除學籍學生│
│    │退學、開除│,依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│    服役處理辦法│
│    │學籍學生  │記載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規定折算役期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,入伍教育與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軍事術科時間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分別列計各時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期折算時間略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有差異,折算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役期時間可參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照其就讀軍校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所發通知書記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載。      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二  兵役法第十三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條其已受教育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時間,得折算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為應服現役時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間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軍事│正期生、專│比照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學│依司法院第四五五│
│學校│科生、專修│員生修業規則之規定,併計│號解釋,軍中服役│
│基礎│生、士官班│退除年資,由本部依相關法│年資之採計,並不│
│教育│等畢業生  │規核認。                │因志願役或義務役│
│學生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及任公務員之前、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後服役有所區別。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國軍軍事學校退學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、開除學籍學生,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依各時期之規定均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可折算義務役年資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。為求公允,受軍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事學校基礎教育學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生,應依各時期退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學、開除學籍學生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,折算義務役年資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標準,併計退除年│
│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資。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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