貳 綜上所述,歷年來國軍在不同時期、階段、適應需要,分別設立不同
種類之役期,種類繁多,難以細數,經歸納現有資料,應視為義務役
之內涵及範圍如附表,宜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,依所檢附之證明文件
(如退伍令、退伍證書、適任證書、結業證書、畢業證書、解除召集
證明書、通知書等) ,如有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、退伍或實際在
營服役時間或折算役期時間,均應逕憑採認。
附件 歷年來義務役範圍種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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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區分│種類 │範圍 │備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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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軍官│徵訓預備軍│四十一至五十四年大專畢業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│官 │生,一至三期為一年,四至│行政紀要第三五七│
│ │ │廿期約為一年六個月。 │至三五九頁,如附│
│ │ │ │錄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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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考選預備軍│一 五十六年至今。 │一 同右。 │
│ │官 │二 連同大專集訓、預官教│二 大專預備軍官│
│ │ │ 育役期計服役二年。 │ 選訓服役實施│
│ │ │ │ 辦法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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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特技預備軍│一 四十二至六十九年以大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│官 │ 專院校醫藥科受訓二週│行政紀要第三五七│
│ │ │ ,服役六個月。 │至三五九頁,如附│
│ │ │二 編譯人員受訓一月,服│錄 │
│ │ │ 役二年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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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國防工業訓│六十九年至今大專集訓四至│研究所畢業役男志│
│ │儲預備軍官│六週及分科教育三個月,領│願服務國防工業訓│
│ │ │退伍證書及預備軍官適任證│儲為預備軍官實施│
│ │ │書。 │規定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警官預備軍│五十六年至今軍事教育廿四│中央警官學校及警│
│ │官 │至廿八週不等領退伍證書及│察學校學生選訓預│
│ │ │預備軍官適任證書。 │備軍官預備士官實│
│ │ │ │施規定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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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士官│徵集常備士│三十九年,徵集一期服役一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│官 │年八個月。 │行政紀要第三六○│
│ │ │ │頁,如附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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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徵集預備士│四十二至四十四計徵集三期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│官 │。 │行政紀要第三六○│
│ │ │ │頁,如附錄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出國留學預│四十一年至六十年共辦理廿│請參考台灣省兵役│
│ │備士官 │期,接受為期四個月之軍事│行政紀要第三六○│
│ │ │教育。 │頁,如附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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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警官 (察) │五十五年至今,領退伍證書│中央警官學校及警│
│ │預備士官 │及預備士官適任證書。 │察學校學生選訓預│
│ │ │ │備軍官預備士官實│
│ │ │ │施規定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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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國軍技術學│七十三年至今,領退伍證書│國軍技術學生服役│
│ │生預備士官│及預備士官適任證書。 │處理規定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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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軍校檢定預│各軍官學校教育期限四年以│軍事學校退學休學│
│ │備士官 │上之正期班退學學生經預備│開除學籍學生服役│
│ │ │士官專長檢定合逕服預備士│處理辦法 │
│ │ │官預備役,預備士官適任證│ │
│ │ │書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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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常備兵轉服│為補士官不足,由常備兵訓│以退伍令記載為準│
│ │預備士官 │為預備士官,服役時間連同│ │
│ │ │常備兵合計二年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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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士兵│常備兵 │陸軍二年,海空軍三年。 │以退伍令記載為準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補充兵 │陸軍為期三至六個月,海空│以退伍令記載為準│
│ │ │軍為期三個月至一年。 │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國民兵 │一 初期國民兵:男子年滿│兵役法第十七條,│
│ │ │ 十八歲服之,為期為一│本項由內政部主政│
│ │ │ 年。 │,實施概況請該部│
│ │ │二 甲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│說明為宜。 │
│ │ │ 至三個月。 │ │
│ │ │三 乙種國民兵軍事訓練一│ │
│ │ │ 個月以內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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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召集│動員召集 │戰時或非常事變時。 │一 兵役法第三十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八、三十九、│
│ │臨時召集 │平時現役補缺戰時人員補充│ 四十條兵役法│
│ │ │或軍事警備上需要,與在營│ 施行法第四十│
│ │ │服役合計陸軍二年,海空軍│ 八至五十一條│
│ │ │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。 │ 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二 召集確實時程│
│ │教育召集 │軍事需要舉行訓練或演習在│ 均於解除召集│
│ │ │役齡內以五次為限每次為三│ 證明書中記載│
│ │ │十天以內。 │ 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勤務召集 │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以國民兵│ │
│ │ │為主每年為三十天以內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點閱召集 │受點驗或校閱時,每年以一│ │
│ │ │天為限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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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折算│大專集訓 │四十八至八十七年度,由十│一 大專預備軍官│
│義務│ │四週縮短至四週,依大專集│ 選訓服役實施│
│役役│ │訓結業證書所記載之集訓日│ 辦法 │
│期 │ │數為準。 │二 大專畢業生徵│
│ │ │ │ 集常備兵服役│
│ │ │ │ 處理規定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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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軍事學校基│依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學員│一 依各時期軍事│
│ │礎教育學生│生修業規則核定退學或開除│ 學校退學休學│
│ │暨軍事學校│學籍之學生,折算義務役期│ 開除學籍學生│
│ │退學、開除│,依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│ 服役處理辦法│
│ │學籍學生 │記載。 │ 規定折算役期│
│ │ │ │ ,入伍教育與│
│ │ │ │ 軍事術科時間│
│ │ │ │ 分別列計各時│
│ │ │ │ 期折算時間略│
│ │ │ │ 有差異,折算│
│ │ │ │ 役期時間可參│
│ │ │ │ 照其就讀軍校│
│ │ │ │ 所發通知書記│
│ │ │ │ 載。 │
│ │ │ │二 兵役法第十三│
│ │ │ │ 條其已受教育│
│ │ │ │ 時間,得折算│
│ │ │ │ 為應服現役時│
│ │ │ │ 間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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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軍事│正期生、專│比照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學│依司法院第四五五│
│學校│科生、專修│員生修業規則之規定,併計│號解釋,軍中服役│
│基礎│生、士官班│退除年資,由本部依相關法│年資之採計,並不│
│教育│等畢業生 │規核認。 │因志願役或義務役│
│學生│ │ │及任公務員之前、│
│ │ │ │後服役有所區別。│
│ │ │ │國軍軍事學校退學│
│ │ │ │、開除學籍學生,│
│ │ │ │依各時期之規定均│
│ │ │ │可折算義務役年資│
│ │ │ │。為求公允,受軍│
│ │ │ │事學校基礎教育學│
│ │ │ │生,應依各時期退│
│ │ │ │學、開除學籍學生│
│ │ │ │,折算義務役年資│
│ │ │ │標準,併計退除年│
│ │ │ │資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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