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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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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軍新訓驗退及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 (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修正)
附件: 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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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作業區分:
(一)新訓驗退:
      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,常備兵役現役人員,不合常備役體位者,
      於報到三十日內予以驗退。
(二)因病停役:
      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並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情
      形者,辦理因病停役。
(三)因病停止訓練:
     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
      情形者,辦理停止訓練;並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區分
      在營期間未逾三十日者,辦理停止訓練後,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
      徵集;逾三十日者,辦理停止訓練後,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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