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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作業區分: (一)新訓驗退: 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,常備兵役現役人員,不合常備役體位者, 於報到三十日內予以驗退。 (二)因病停役: 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並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情 形者,辦理因病停役。 (三)因病停止訓練: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 情形者,辦理停止訓練;並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區分 在營期間未逾三十日者,辦理停止訓練後,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徵集;逾三十日者,辦理停止訓練後,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