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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請領資格及程序: (一)軍人保險被保險人之眷屬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因疾病或意外致死 亡者,得請領喪葬津貼。 (二)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,應自行協商,推 由一人檢證請領;具領之後,不得更改。如有協商不實,致損及其 他被保險人權益時,由具領人負責。 (三)被保險人之父、養父或母、養母死亡時,其喪葬給付津貼僅能擇一 請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