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營區在職專班,指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在營區內進修之副學士 、學士及碩士教育階段課程。 營區在職專班之課程、授課時數、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,應符合大學法、 專科學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