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2 條
國防武器裝備需求,除條約、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,應結合民間力 量,由國內自行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獲得為優先。國內無法供應,須向國外 採購時,應促成技術轉移及驗證,以發展國防科技工業。 依前項規定,結合民間力量自行研發、產製、維修或技術轉移時,應有效 運用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