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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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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)
附件: 無
第 2 條
國防武器裝備需求,除條約、協定或國防政策另有規定外,應結合民間力
量,由國內自行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獲得為優先。國內無法供應,須向國外
採購時,應促成技術轉移及驗證,以發展國防科技工業。
依前項規定,結合民間力量自行研發、產製、維修或技術轉移時,應有效
運用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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