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、睦鄰預算編製程序如下:
(一)各補助機關應於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三月十日前召開睦鄰審議
會,審定地方公所應受補助之睦鄰經費額度。
(二)各地方公所應依據審定之額度編製睦鄰計畫,並依下列時程辦理
相關事宜:
1.地方公所應於召開村里代表協調會通過後,編製睦鄰經費細部
執行計畫,於預算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
表,送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查,並於完成初審後轉陳睦
鄰審議會審定(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七)。
2.各補助機關於核定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後,應通知各受補助
地方隸屬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
分法等相關法令,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,並於法定預算審定
後七日內,通知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其轄屬之受補助地
方公所。
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村里代表協調會,應有詳細之會議紀錄,內容
應包括出席代表簽名、經費分配狀況、與會代表意見及決議情形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