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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、各項工作計畫,地方公所或漁會應於預算執行年度內執行完畢。受 補助之各項經費,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於該項計畫結 束後或預算執行年度終了前,應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(如附表 八)及檢附相關憑證影本,陳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轉各補助 機關備查。 睦鄰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,地方公所或漁會得依睦鄰審議會審定 之備用計畫執行運用之;於預算執行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,如再有 賸餘,應繳回補助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