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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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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兵役法 (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0- 1 條
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
,稱為停止訓練:
一、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。
二、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,於學期始業時。
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,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,以已訓補充兵列
管運用;未逾三十日者,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。
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,於學期結束時,得受徵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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