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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一、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、證人及檢舉人之姓名 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 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若有洩密時,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 罰,並即終止其參與或解除其聘(派)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