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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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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(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1 條
常備兵服現役期間,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,合於就養標準者,自辦理
免役之翌月一日起,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,給與贍養金終身,
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。
本規則修正施行前,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,且在臺設有戶籍者
,自修正施行之日起,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,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
民之家。
前二項就養標準及不發、停發贍養金之情形,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
日起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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