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廿一、國軍實彈射擊時,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紀錄未爆彈數量並繪圖 標定彈著位置,於射擊完畢後,由具合格彈藥專長之人員會同工兵 人員組成之清除隊,適時清除之。必要時,得申請當地未爆彈處理 小組專案處理。 前項未爆彈如未能於射擊完畢及時處理者,射擊單位除應派員就地 警戒,並以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,必要時應就近通報警察機關於陸 地警戒區協助管制勸導,在未爆彈未清除前,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 該地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