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,不支援script語法,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
跳至主要內容

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:::

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(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修正)
附件:
第 22 條
常備兵除役、免役、禁役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除役者,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,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
    定後,發布除役令,並副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戶籍
    地縣市後備指揮部。
二、免役者,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或停訓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
    書判定體位,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,填具免役報告書,層報國防部全
   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,發給免役證明,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
    、縣(市)政府。
三、禁役者,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司(軍)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
    ,填具禁役報告表,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,發給禁役證明書,
    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。
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