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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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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詢結果

法規名稱: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(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2 條
後備軍人身家狀況(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)申請變
更、更正登記後,戶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變更更正通報作業,縣市後備指揮部應依接獲
變更更正通報資料,更正其電腦資料,並通報存管兵籍資料之縣市後備指
揮部更改兵籍資料袋之各項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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