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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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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召集規則 (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2 條
教育召集範圍、人數、時、日,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,其召集準備如
下:
一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: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,並參考有關司
    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,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,下達各地區後備指
    揮部、縣市後備指揮部,副本送國防部。
二、地區後備指揮部: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,協調
    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,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。
三、縣市後備指揮部:依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,完
    成選員、召集名冊、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,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、
    縣(市)政府及警察分局。
四、召訓部隊: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,擬訂教育召集
    訓練計畫,下達所屬部隊,副本陳報上級單位,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
    後備指揮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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