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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二、各項工作計畫,地方公所應於預算執行年度內執行完畢。受補助 之各項經費,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於該項計畫結束 後或預算執行年度終了前,應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(如附表 八)及檢附相關憑證影本,陳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轉各補 助機關備查。 睦鄰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,地方公所得依睦鄰審議會審定之專 案改善備用計畫執行運用之;如再有賸餘,應於預算執行年度結 束前一個月內,繳回補助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