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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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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陸海空軍懲罰法
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)
附件:
無
第 23 條
記過,分記過與記大過。 記過三次,視為記大過一次;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,軍官、士官當 然撤職,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,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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