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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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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召集規則 (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3 條
教育召集之實施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縣市後備指揮部:將召集實施計畫表函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召
    訓部隊。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,應於召集日十四日前;屬支援災害
    防救之召集,應於召集日六日前,將召集令、召集名冊及召集實施計
    畫表,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及召訓部隊。
二、警察分局:接到前款召集令及召集名冊,應詳予核對後,分送所屬分
    駐所、派出所,並督導其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
    ;屬支援災害防救之召集令於召集日四日前,交付完畢。
三、召訓部隊:接到第一款召集名冊及有關資料後,應即完成人員作業分
    配,並於召集日後七日內,將加蓋已報到或未報到章戳之召集名冊一
    份,退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。
前項召集令,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及支援災害防救外,以郵遞送達方
式送達應召員;無法投遞者,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
付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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