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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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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軍人撫卹條例
(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修正)
附件:
無
第 23 條
軍人死亡經追晉(贈)官階者,依其追晉(贈)官階議卹,其增加之撫卹 金,並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。但原階核卹較優者,從其原階發給卹 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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