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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四、地方公所或漁會應就補助經費負分配、審驗、核銷及協調溝通責 任,如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列入違規事項,情節嚴重者, 並得經睦鄰審議會決議翌年不予補助睦鄰經費: (一)未依本要點辦理各項申報程序。 (二)未配合執行查核缺失之改善工作或執行不力。 (三)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訪查。 (四)有短列經費或將經費移作他用之情事。 (五)對於居民、漁民及團體抗爭情事未主動協調,致影響國軍訓練 任務之遂行。 (六)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之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