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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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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陸海空軍懲罰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)
附件: 無
第 25 條
剝奪退除給與,由懲戒法院判決剝奪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;
其已支領者,並應追回之。
減少退除給與,由懲戒法院判決減少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之退除給與百
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;其已支領者,並應追回之。
前二項所定退除給與,應按最近一次退伍、解除召集或除役前服役年資計
算。但被付懲戒人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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