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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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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(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)
附件: 無
第 25 條
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,並得選定其中一
人至三人為代表人;未選定代表人者,權保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;屆期未
選定者,權保會得依職權指定之。
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復審行為時,向權保會提出文書證明。
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,仍得更換或增減之。
第一項代表人之選定及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,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通
知權保會,不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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