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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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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 召集規則 (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 修正)
附件:
第 25 條
教育召集之解除,由召訓部隊於教育召集期滿時,以命令為之。但有下列
原因之一者,應分別辦理:
一、患重病不堪行動,志願回鄉療養,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,得以命令提
    前解除其召集。
二、因病住院療養,尚未痊癒者,應於教育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;如
    因病不堪行動,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,其召集之解除,由軍醫院檢定
    後,通知召訓部隊以命令解除之。召訓部隊得視應召員狀況,派員護
    送回鄉。
三、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,召訓部隊應將其逾期報到日數補足後,再
    解除其召集。
前項非於期滿時解除召集之人員,召訓部隊須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
轉知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警察分局,並通知其家屬。
召訓部隊應將應召員在訓成績登錄於個人訓練績效卡,連同有關資料,於
應召員解除召集日起七日內,送還原縣市後備指揮部,併兵籍資料袋保管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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